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年都要必须进行一次矿井瓦斯鉴定工作。依据鉴定结果进行瓦斯管理,但是原来鉴定是高沼气矿井,本年度鉴定是低沼气矿井,按照高沼气矿井管理。
同时还要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鉴定煤层是否有自燃。还要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鉴定煤尘爆炸指数。这些鉴定必须上报的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后,煤矿才能够执行。
瓦斯矿井每1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 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瓦斯矿井或高瓦斯矿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于2011年10月14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鉴定管理、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突出矿井的鉴定、鉴定责任、附则7章46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加强煤矿瓦斯管理, 预防瓦斯事故, 保障职 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井工开***的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 、相 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 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 制订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法规草案、规章、标准。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 监察工作。 第四条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汇总情况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 第五条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 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应当 按照自然井分别鉴定。 第六条 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 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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